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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486号“A MACTUS E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1650号
2019-04-22 00:00:00.0
申请人:励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0486号“A MACTUS E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9528号“MAC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38944号“EVEN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相关宣传报道、引证商标一、二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0486号“A MACTUS E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9528号“MAC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38944号“EVEN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相关宣传报道、引证商标一、二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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