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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52960号“NO 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6804号
2024-05-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652960 |
申请人:厦门翔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58652960号“NO 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OMO”是申请人于2005年创立的原创动漫品牌的名称,并且获得了诸多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905876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23678号“NOMO”商标、第30678233号“NOME”商标、第28931445号、第39508028号、第30693345号“NOMO”商标、第32522427号“NOME”商标、第10894104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08147号、第30704263号“NOMO”商标、第32546944号“NOME”商标、第10909863号、第31164671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16141号“NOMO”商标、第32522547号、第30705861号“N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与名创优品达成品牌战略合作,申请人将旗下的“NOMO”商标授权名创优品使用。名创优品最终在“NOMO”商标的基础上设计“NOME”品牌,并早已将“NOMO”、“NOME”品牌投入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全盘抄袭了申请人“NOME”品牌的创意和业务模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被申请人抢注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NOME”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NOME”美术作品是由名创优品2015年在“NOME”商标的基础上独创设计,著作权由名创优品联合创始人叶国富享有。申请人经授权维护该作品的相关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2、《NOMO》作品获入围奖的证明、申请人携“NOMO”动漫形象参加展会的照片;3、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NOMO”动漫形象的合作协议;4、《商标混淆度情况调查项目报告》;5、在先判决;6、广东赛曼、名创优品、广东葆扬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7、申请人与“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的版权许可使用协议、“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与“葆扬公司”的授权书;8、“葆扬公司”与“杨晶”的设计合同及票据、NOMO、NOME的品牌设计草图;9、2015年底“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订单、发票等;10、名创优品官网中关于名创优品2016年、2017年发展历程的介绍、关于名创优品境外市场发展的新闻报道;11、“胡瑶”与“名创优选公司”的劳动合同、“名创优选公司”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关系说明以及“NOME”作品登记证;12、“叶国富”受让取得“NOME”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证;13、陈浩实际控制的广州诺米、广东普斯、广州卡门、广州快慢、广东普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14、陆伟签署的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律师证;15、陆伟的入职名创优品公司的《入职申请表》;16、2012年和2015年陆伟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劳动合同;17、2016年陆伟控制的广州搭膳公司与陈浩控制的广州卡门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转账记录;18、广州搭膳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19、2016年至2017年陆伟为广州卡门公司、广州快慢公司(陈浩控制)等审核合同的网易电子邮箱记录;20、被挖角人员清单、公积金查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21、“NOME狂喷名创优品,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微信文章公证;22、被申请人一方与其设计师关于“NOME”作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23、被申请人一方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NOME”作品登记证;24、被申请人一方名下与申请人“NOME”商标相关的商标列表;25、被申请人一方在海外摹仿抢注的申请人NOMO、ONME等商标;26、被申请人一方官网介绍;27、叶国富授权申请人进行维权的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宠物美容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六、十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十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九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七、十一、十五、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七分别使用在第3类“牙膏;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电暖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NOME”、“NOMEABLE”、“诺米 NO ME”、“诺米生活”等商标在内的454件商标注册信息。
4、根据申请人在证据13中提交的陈浩实际控制的广州诺米、广东普斯、广州卡门、广州快慢、广东普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可知,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浩。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六、八、十、十二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三、七、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以及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在证据24中显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已申请注册“NOMe”系列商标,早于证据11、12中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的作品登记日期2018年4月10日,虽登记证显示创作完成时间最早在2015年,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向公众公开发表或使用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已获得上述所登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五、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4日对第58652960号“NO 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OMO”是申请人于2005年创立的原创动漫品牌的名称,并且获得了诸多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905876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23678号“NOMO”商标、第30678233号“NOME”商标、第28931445号、第39508028号、第30693345号“NOMO”商标、第32522427号“NOME”商标、第10894104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08147号、第30704263号“NOMO”商标、第32546944号“NOME”商标、第10909863号、第31164671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16141号“NOMO”商标、第32522547号、第30705861号“N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与名创优品达成品牌战略合作,申请人将旗下的“NOMO”商标授权名创优品使用。名创优品最终在“NOMO”商标的基础上设计“NOME”品牌,并早已将“NOMO”、“NOME”品牌投入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全盘抄袭了申请人“NOME”品牌的创意和业务模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被申请人抢注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NOME”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NOME”美术作品是由名创优品2015年在“NOME”商标的基础上独创设计,著作权由名创优品联合创始人叶国富享有。申请人经授权维护该作品的相关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2、《NOMO》作品获入围奖的证明、申请人携“NOMO”动漫形象参加展会的照片;3、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NOMO”动漫形象的合作协议;4、《商标混淆度情况调查项目报告》;5、在先判决;6、广东赛曼、名创优品、广东葆扬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7、申请人与“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的版权许可使用协议、“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与“葆扬公司”的授权书;8、“葆扬公司”与“杨晶”的设计合同及票据、NOMO、NOME的品牌设计草图;9、2015年底“哎呀呀公司”(现名创优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订单、发票等;10、名创优品官网中关于名创优品2016年、2017年发展历程的介绍、关于名创优品境外市场发展的新闻报道;11、“胡瑶”与“名创优选公司”的劳动合同、“名创优选公司”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关系说明以及“NOME”作品登记证;12、“叶国富”受让取得“NOME”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证;13、陈浩实际控制的广州诺米、广东普斯、广州卡门、广州快慢、广东普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14、陆伟签署的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律师证;15、陆伟的入职名创优品公司的《入职申请表》;16、2012年和2015年陆伟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劳动合同;17、2016年陆伟控制的广州搭膳公司与陈浩控制的广州卡门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转账记录;18、广州搭膳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19、2016年至2017年陆伟为广州卡门公司、广州快慢公司(陈浩控制)等审核合同的网易电子邮箱记录;20、被挖角人员清单、公积金查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21、“NOME狂喷名创优品,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微信文章公证;22、被申请人一方与其设计师关于“NOME”作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23、被申请人一方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NOME”作品登记证;24、被申请人一方名下与申请人“NOME”商标相关的商标列表;25、被申请人一方在海外摹仿抢注的申请人NOMO、ONME等商标;26、被申请人一方官网介绍;27、叶国富授权申请人进行维权的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宠物美容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六、十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十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九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七、十一、十五、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十一、十三至十六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七分别使用在第3类“牙膏;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电暖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NOME”、“NOMEABLE”、“诺米 NO ME”、“诺米生活”等商标在内的454件商标注册信息。
4、根据申请人在证据13中提交的陈浩实际控制的广州诺米、广东普斯、广州卡门、广州快慢、广东普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可知,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浩。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六、八、十、十二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三、七、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以及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在证据24中显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已申请注册“NOMe”系列商标,早于证据11、12中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的作品登记日期2018年4月10日,虽登记证显示创作完成时间最早在2015年,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向公众公开发表或使用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已获得上述所登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五、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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