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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05504号“三只冰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647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05504号“三只冰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只冰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藏柜;冰柜;饮料冷却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电冷藏箱;制冰机和设备;冷藏室;冷藏商品展示柜;冷冻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7188号“冰熊BINGXIONG”、第17006397号“冰熊BINGXI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冰熊”,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企业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05504号“三只冰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05504号“三只冰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只冰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藏柜;冰柜;饮料冷却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电冷藏箱;制冰机和设备;冷藏室;冷藏商品展示柜;冷冻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7188号“冰熊BINGXIONG”、第17006397号“冰熊BINGXI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冰熊”,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企业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05504号“三只冰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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