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715731号“昆仑网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8796号
2025-06-12 00:00:00.0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5731号“昆仑网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3124号“昆仑果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57714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645828号“昆仑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119457号“昆仑智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389627号“昆仑定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61064号“金昆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207414号“昆仑大模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电含义、果乡含义、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5731号“昆仑网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3124号“昆仑果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57714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645828号“昆仑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119457号“昆仑智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389627号“昆仑定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61064号“金昆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207414号“昆仑大模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电含义、果乡含义、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