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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12204号“小虹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473号
2023-01-29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传世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传世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012204号“小虹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虹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手推车;电动运载工具;自行车;三轮脚踏车;电动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45495A号“小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2204号“小虹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浙江传世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传世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012204号“小虹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虹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手推车;电动运载工具;自行车;三轮脚踏车;电动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45495A号“小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2204号“小虹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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