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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4546号“好客义玉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8483号
2024-02-27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对第42544546号“好客义玉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好客”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26206901号“好客”商标、第16447917号“好客 HAO KE”商标、第26206915号“好客+”商标、第7559846号“好客”商标、第26032624号“好客之源 HAO KE ZHI YUAN”商标、第14157232号“好客芝香 HAO KE ZHI XIANG”商标、第26206929号“好客芝阳 HAO KE ZHI YANG”商标、第12641526号“好客及图”商标、第12829956号“好客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好客”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好客”的商标,其仿冒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共申请了357件商标,涉及30余个类别,远超实际经营需求。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发展历程;申请人所获荣誉;企业视察、相关赞助活动材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注册的“好客”系列商标情况统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商标信息;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为被申请人经营及品牌保护的正当需求,并非恶意囤积商标,也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好客”经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介绍视频、关联公司名下 商标列表、媒体报道、合作协议、产品介绍;宣传推广材料;“昆仑好客”、“好客义醴泉”等品牌宣传推广信息;被申请人及名下“昆仑好客”系列品牌的获奖情况;“好客”释义;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逾期提交了一份答辩材料。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包含文字“好客”,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对第42544546号“好客义玉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好客”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26206901号“好客”商标、第16447917号“好客 HAO KE”商标、第26206915号“好客+”商标、第7559846号“好客”商标、第26032624号“好客之源 HAO KE ZHI YUAN”商标、第14157232号“好客芝香 HAO KE ZHI XIANG”商标、第26206929号“好客芝阳 HAO KE ZHI YANG”商标、第12641526号“好客及图”商标、第12829956号“好客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好客”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好客”的商标,其仿冒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共申请了357件商标,涉及30余个类别,远超实际经营需求。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发展历程;申请人所获荣誉;企业视察、相关赞助活动材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注册的“好客”系列商标情况统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商标信息;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为被申请人经营及品牌保护的正当需求,并非恶意囤积商标,也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好客”经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介绍视频、关联公司名下 商标列表、媒体报道、合作协议、产品介绍;宣传推广材料;“昆仑好客”、“好客义醴泉”等品牌宣传推广信息;被申请人及名下“昆仑好客”系列品牌的获奖情况;“好客”释义;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逾期提交了一份答辩材料。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包含文字“好客”,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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