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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76487号“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103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76487号“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871号、第2010807号“千禾QIANHE及图”,第5671186号、第11813674号“千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品;酱油;调味料”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1187号“千禾QIANHE及图”,第18306377号、第47085774号“千禾”,第47061661号“千禾0”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千禾”二字,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千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酱油;调味品”等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千禾”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6487号“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76487号“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871号、第2010807号“千禾QIANHE及图”,第5671186号、第11813674号“千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品;酱油;调味料”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1187号“千禾QIANHE及图”,第18306377号、第47085774号“千禾”,第47061661号“千禾0”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千禾”二字,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千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酱油;调味品”等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千禾”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6487号“千禾林优选QIANHELIN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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