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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41144号“茶木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052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一: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斌
异议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41144号“茶木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木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  异议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引证第1609312号“图形”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不享有在先权利,未构成影响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5486号“啄木鸟”、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第3109465号“ZHUOMUNIAO”、第7423702号“ZHUOMUNI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对其第“啄木鸟”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第1537544号“啄木鸟”、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第3233807号“啄木鸟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41144号“茶木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斌
异议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41144号“茶木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木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  异议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引证第1609312号“图形”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不享有在先权利,未构成影响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5486号“啄木鸟”、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第3109465号“ZHUOMUNIAO”、第7423702号“ZHUOMUNI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对其第“啄木鸟”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第1537544号“啄木鸟”、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第3233807号“啄木鸟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41144号“茶木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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