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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5958号“索祖鸟SOTERY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4583号
2020-09-23 00:00:00.0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寿俄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对第21525958号“索祖鸟SOTERY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加拿大顶级户外品牌,也是北美市场最出色的户外服装厂家。“始祖鸟”、“ARC'TERYX”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在世界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第18828399号“始祖鸟”商标、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84号“ARC'TERYX”商标、第11662143号图形商标、第18828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一贯恶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件和申请人的历史介绍打印件;
2、申请人的产品图册;
3、维基百科对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内容打印件;
4、国内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申请人品牌和产品介绍的相关网页打印件;
5、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相关信息;
6、申请人签署的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分销协议等;
7、网页相关检索信息、各网站关于申请人产品相关介绍、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的检索结果;
8、相关检索报道;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0、网络上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品牌的介绍;
11、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成品衣;手套(服装);鞋;外套;裤子;皮带(服饰用);袜;帽”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35期(2019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均于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六、八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上下两行排列的字母“SOTERYX”和文字“索祖鸟”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始祖鸟”、引证商标二、五、六“ARC'TERYX”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始祖鸟”、“ARC’TERYX”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我局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寿俄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对第21525958号“索祖鸟SOTERY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加拿大顶级户外品牌,也是北美市场最出色的户外服装厂家。“始祖鸟”、“ARC'TERYX”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在世界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第18828399号“始祖鸟”商标、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84号“ARC'TERYX”商标、第11662143号图形商标、第18828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一贯恶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件和申请人的历史介绍打印件;
2、申请人的产品图册;
3、维基百科对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内容打印件;
4、国内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申请人品牌和产品介绍的相关网页打印件;
5、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相关信息;
6、申请人签署的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分销协议等;
7、网页相关检索信息、各网站关于申请人产品相关介绍、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的检索结果;
8、相关检索报道;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0、网络上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品牌的介绍;
11、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成品衣;手套(服装);鞋;外套;裤子;皮带(服饰用);袜;帽”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35期(2019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均于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六、八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上下两行排列的字母“SOTERYX”和文字“索祖鸟”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始祖鸟”、引证商标二、五、六“ARC'TERYX”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始祖鸟”、“ARC’TERYX”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我局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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