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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4764号“环星 H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3256号
2021-06-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6834764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前:北京计算机一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涂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4764号“环星 H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560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北京计算机一厂(即复审商标原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注销,2019年11月北京计算机一厂同意将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双方共同签署同意转让声明,该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二、北京计算机一厂为响应北京市国资委于2016年8月22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劣势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7月开始停工停产进行整顿、产业清算,并于2016年12月完成注销。申请人作为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股东在其注销后为防止国有资源的流失,开始着手进行实际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北京计算机一厂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属于因政策性限制造成的合理不使用,而2016年至今申请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从2016年开始进行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三、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近年来的宣传及推广,已经开始逐渐步入市场。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北京计算机一厂核准注销通知书;
2、2019年11月19日同意转让声明;
3、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4、2007年《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5、2011年《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
6、2016年《关于加快推进劣势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
7、2016年7月18日北京计算机一厂2016年度审计报告;
8、2016年7月21日北京计算机一厂结税清算鉴证报告;
9、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0、2016年9月8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1、2016年12月30日北京计算机一厂注销核准通知书;
12、申请人官方网站对易亨•环星科创园的相关介绍;
13、2019年11月29日北京日报对易亨•智汇孵化器园区运营创新交流会的报道;
14、第32924336号“环星 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将其交换给了被申请人,该证据为(复印件):
15、注销核准通知书;
16、《北京计算机一厂章程》;
17、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18、同意商标转移的声明;
19、转移注册商标申请书;
20、商标遗漏清算的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从工商行政部分调取的内档显示北京计算机一厂被核准注销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而非2016年12月30日,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虚假证据的问题,应予严惩。二、即便复审商标的原权利人有注销情形,复审商标的原权利人在2016年12月20日就已经解散注销。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原权利人的唯一股东,参与清算过程,是其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2月21日(清算完毕后)至2019年7月15日这长达两年半多的时间内的使用证据。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针对北京计算机一厂调取的工商内档;
3、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营业执照。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北京计算机一厂于2008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20年6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3官方网站对易亨•环星科创园的相关介绍、北京日报对易亨•智汇孵化器园区运营创新交流会的报道,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此外,原复审商标所有人在2016年12月20日就被核准注销,申请人作为其股东,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才开始着手复审商标的转让事宜,且双方并未就其作出合理解释。
申请人称原复审商标所有人北京计算机一厂因响应国家腾退政策而未使用复审商标,但鉴于在2016年12月20日就已经解散注销,且今后亦不存在生产及销售的可能性;另外,原复审商标所有人、申请人亦未就其注销前及注销后对复审商标的未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涂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4764号“环星 H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560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北京计算机一厂(即复审商标原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注销,2019年11月北京计算机一厂同意将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双方共同签署同意转让声明,该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二、北京计算机一厂为响应北京市国资委于2016年8月22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劣势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7月开始停工停产进行整顿、产业清算,并于2016年12月完成注销。申请人作为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股东在其注销后为防止国有资源的流失,开始着手进行实际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北京计算机一厂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属于因政策性限制造成的合理不使用,而2016年至今申请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从2016年开始进行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三、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近年来的宣传及推广,已经开始逐渐步入市场。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北京计算机一厂核准注销通知书;
2、2019年11月19日同意转让声明;
3、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4、2007年《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5、2011年《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
6、2016年《关于加快推进劣势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
7、2016年7月18日北京计算机一厂2016年度审计报告;
8、2016年7月21日北京计算机一厂结税清算鉴证报告;
9、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0、2016年9月8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1、2016年12月30日北京计算机一厂注销核准通知书;
12、申请人官方网站对易亨•环星科创园的相关介绍;
13、2019年11月29日北京日报对易亨•智汇孵化器园区运营创新交流会的报道;
14、第32924336号“环星 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将其交换给了被申请人,该证据为(复印件):
15、注销核准通知书;
16、《北京计算机一厂章程》;
17、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18、同意商标转移的声明;
19、转移注册商标申请书;
20、商标遗漏清算的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从工商行政部分调取的内档显示北京计算机一厂被核准注销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而非2016年12月30日,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虚假证据的问题,应予严惩。二、即便复审商标的原权利人有注销情形,复审商标的原权利人在2016年12月20日就已经解散注销。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原权利人的唯一股东,参与清算过程,是其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2月21日(清算完毕后)至2019年7月15日这长达两年半多的时间内的使用证据。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针对北京计算机一厂调取的工商内档;
3、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营业执照。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北京计算机一厂于2008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20年6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3官方网站对易亨•环星科创园的相关介绍、北京日报对易亨•智汇孵化器园区运营创新交流会的报道,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此外,原复审商标所有人在2016年12月20日就被核准注销,申请人作为其股东,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才开始着手复审商标的转让事宜,且双方并未就其作出合理解释。
申请人称原复审商标所有人北京计算机一厂因响应国家腾退政策而未使用复审商标,但鉴于在2016年12月20日就已经解散注销,且今后亦不存在生产及销售的可能性;另外,原复审商标所有人、申请人亦未就其注销前及注销后对复审商标的未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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