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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75528号“鲁曹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181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亭俊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张亭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775528号“鲁曹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曹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熏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37773285号、第63385763号“曹州及图”、第41039896号“老曹州”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腌制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家禽(非活);熏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面筋;五香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曹州”,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曹州”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曹州”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肉罐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5528号“鲁曹州”商标在“肉;家禽(非活);熏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面筋;五香豆”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亭俊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张亭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775528号“鲁曹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曹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熏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37773285号、第63385763号“曹州及图”、第41039896号“老曹州”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腌制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家禽(非活);熏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面筋;五香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曹州”,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曹州”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曹州”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肉罐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5528号“鲁曹州”商标在“肉;家禽(非活);熏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面筋;五香豆”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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