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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99162号“MAGI-W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7762号
2024-06-12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99162号“MAGI-W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5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89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99162号“MAGI-W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5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89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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