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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53865号“YRT REVA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524号
2025-05-07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睿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杰鹏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3日对第42853865号“YRT REV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25521601号“芮范”商标、第34688166号“RE'VAN”商标、第44415225号“RE'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同一行业,所处的地域均位于南方商业圈,且申请人的“芮范”、“RE'VAN”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在先存在事实,依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企业网站;2、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网络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5日申请注册,2020年08月07日在第25类“针织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T恤衫;羽绒服装;裙裤”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YRT REVANT”与引证商标一“芮范”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YRT REVANT”与引证商标二“RE'VAN”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故该商标不能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杰鹏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3日对第42853865号“YRT REV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25521601号“芮范”商标、第34688166号“RE'VAN”商标、第44415225号“RE'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同一行业,所处的地域均位于南方商业圈,且申请人的“芮范”、“RE'VAN”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在先存在事实,依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企业网站;2、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网络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5日申请注册,2020年08月07日在第25类“针织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T恤衫;羽绒服装;裙裤”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YRT REVANT”与引证商标一“芮范”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YRT REVANT”与引证商标二“RE'VAN”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故该商标不能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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