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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07415号“茵泰科MINEBEA INTE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171号
2020-09-07 00:00:00.0
异议人一: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07415号“茵泰科MINEBEA IN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茵泰科MINEBEA INTEC”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一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1109号“MINEBEA PASSION TO EXCEED PRECISION”、第21408275号“MINEBEA MITSUMI”、第22065579号“MINEBEAMITSUMI PASSION TO CREATE VALUE THROUGH DIFFERENC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INEBEA”,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的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之情形,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供的购销协议复印件、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二的“茵泰科”商号已使用于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行业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07415号“茵泰科MINEBEA INTE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07415号“茵泰科MINEBEA IN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茵泰科MINEBEA INTEC”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一美蓓亚三美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1109号“MINEBEA PASSION TO EXCEED PRECISION”、第21408275号“MINEBEA MITSUMI”、第22065579号“MINEBEAMITSUMI PASSION TO CREATE VALUE THROUGH DIFFERENC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INEBEA”,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的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之情形,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茵泰科工业称重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供的购销协议复印件、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二的“茵泰科”商号已使用于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行业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07415号“茵泰科MINEBEA INTE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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