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669858号“甄闪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27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州和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州和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9858号“甄闪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闪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化妆品;去污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74056号“闪亮”、第6184077号“仁和闪亮”、第37710680号“七彩闪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化妆品;发用摩丝”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1540467号“闪亮”商标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9858号“甄闪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州和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州和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9858号“甄闪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闪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化妆品;去污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74056号“闪亮”、第6184077号“仁和闪亮”、第37710680号“七彩闪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化妆品;发用摩丝”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1540467号“闪亮”商标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9858号“甄闪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