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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1028号重审第0000000884号
2023-02-06 00:00:00.0
申请人:湖南佳斯薇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1028号《关于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185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审查后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力障碍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1028号《关于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185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审查后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力障碍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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