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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71386号“吉茗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968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广恒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广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671386号“吉茗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茗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49483号“古茗”、第19629430号“茗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71386号“吉茗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广恒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广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671386号“吉茗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茗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49483号“古茗”、第19629430号“茗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71386号“吉茗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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