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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84704A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1091号
2020-05-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084704A号“无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无比叮”,指定使用于第5类“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液体绷带喷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8267号、第16700765号“无比”、第21705374号“无比古方”、第24586039号“无比小滋”、第7030039号“无比过双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药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84704A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084704A号“无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无比叮”,指定使用于第5类“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液体绷带喷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8267号、第16700765号“无比”、第21705374号“无比古方”、第24586039号“无比小滋”、第7030039号“无比过双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药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84704A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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