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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82614号“乡吧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6565号重审第0000000336号
2024-01-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8682614 |
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96565号《关于第48682614号“乡吧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78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390279号“乡吧佬”商标、第10837949号“御尚坊 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447324号“乡巴佬”商标、第5177565号“乡巴佬”商标、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第9533743号“乡巴佬”商标、第12013183号“乡吧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对第16209724号“香里吧吧 乡吧佬”商标、第15039986号“亥辰 乡巴佬”商标、第18050906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无效或处于权利未定状态。商标局已有在先案例认定申请商标“乡吧佬”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无效宣告缴费通知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九、十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且引证商标五自被宣告无效之日至本案审理之日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八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视为其认可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诉争商标文字“乡吧佬”并非规范词语,与“乡巴佬”近似。“乡巴佬”一词使用时间较长,原指“见世面少、笨拙、迟钝又粗俗的人;笨拙、迟钝又粗俗质朴的乡下人”等。在城乡差距较大时期,“乡巴佬”一词带有贬损讥讽的含义,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乡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差距日益缩小,人们的心态也愈发包容,语言习惯发生了较大变化,“乡巴佬”使用语境、场合、含义等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多用于自嘲调侃等场合,并无明显贬损讥讽含义,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肉等与乡村关联性较大,相关公众在上述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一般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提交了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从在案证据看,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法院判决在案佐证。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乡吧佬”与引证商标八“乡巴佬”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乡吧佬”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96565号《关于第48682614号“乡吧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78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390279号“乡吧佬”商标、第10837949号“御尚坊 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447324号“乡巴佬”商标、第5177565号“乡巴佬”商标、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第9533743号“乡巴佬”商标、第12013183号“乡吧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对第16209724号“香里吧吧 乡吧佬”商标、第15039986号“亥辰 乡巴佬”商标、第18050906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无效或处于权利未定状态。商标局已有在先案例认定申请商标“乡吧佬”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无效宣告缴费通知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九、十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且引证商标五自被宣告无效之日至本案审理之日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八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视为其认可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诉争商标文字“乡吧佬”并非规范词语,与“乡巴佬”近似。“乡巴佬”一词使用时间较长,原指“见世面少、笨拙、迟钝又粗俗的人;笨拙、迟钝又粗俗质朴的乡下人”等。在城乡差距较大时期,“乡巴佬”一词带有贬损讥讽的含义,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乡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差距日益缩小,人们的心态也愈发包容,语言习惯发生了较大变化,“乡巴佬”使用语境、场合、含义等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多用于自嘲调侃等场合,并无明显贬损讥讽含义,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肉等与乡村关联性较大,相关公众在上述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一般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提交了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从在案证据看,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法院判决在案佐证。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乡吧佬”与引证商标八“乡巴佬”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乡吧佬”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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