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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04864号“九盛莲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8312号
2024-04-1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墨派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04864号“九盛莲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8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7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3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04864号“九盛莲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8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7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3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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