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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71489号“鑫旺旺汤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5297号
2025-05-22 00:00:00.0
申请人:陈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1489号“鑫旺旺汤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7283号“汤包饱及图”商标、第59953604号“么小碗 早餐 小碗菜及图”商标、第10695330号“旺旺”商标、第14665801号“旺旺”商标、第52027162号“旺旺”商标、第3528821号“旺旺”商标、第37002560号“旺旺”商标、第773489号“旺旺”商标、第38031958号“旺旺 食技研及图”商标相比较,其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1489号“鑫旺旺汤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7283号“汤包饱及图”商标、第59953604号“么小碗 早餐 小碗菜及图”商标、第10695330号“旺旺”商标、第14665801号“旺旺”商标、第52027162号“旺旺”商标、第3528821号“旺旺”商标、第37002560号“旺旺”商标、第773489号“旺旺”商标、第38031958号“旺旺 食技研及图”商标相比较,其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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