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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59189A号“优视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3486号
2021-04-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159189A |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159189A号“优视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视猫”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为第9类“计步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等、第28类“视频游戏机器;玩视频游戏用手持设备;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等、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等、第42类“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9类、第28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8285号“优视”商标,第10022512号“优视UC”商标,第7669939号“优视科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29782号、第6568665号、第6568666“UCWEB”商标,第16829848号、第16829328号、第16830174、第16829636“UC浏览器”商标,第7669874号、第22706495号、第22706493号、第22706494号“U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包括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视播放”等、第41类“教育;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4127号、第6564108号、第6564110“优视动景”商标,第6564126号、第6564111号、第6564112号、第10000210号“优视”商标,第7669977号、第7669951号、第7669966号“优视科技”商标,第10022510号、第10022511号、“优视UC”商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优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被异议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59189A号“优视猫”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159189A号“优视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视猫”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为第9类“计步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等、第28类“视频游戏机器;玩视频游戏用手持设备;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等、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等、第42类“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9类、第28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8285号“优视”商标,第10022512号“优视UC”商标,第7669939号“优视科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29782号、第6568665号、第6568666“UCWEB”商标,第16829848号、第16829328号、第16830174、第16829636“UC浏览器”商标,第7669874号、第22706495号、第22706493号、第22706494号“U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包括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视播放”等、第41类“教育;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4127号、第6564108号、第6564110“优视动景”商标,第6564126号、第6564111号、第6564112号、第10000210号“优视”商标,第7669977号、第7669951号、第7669966号“优视科技”商标,第10022510号、第10022511号、“优视UC”商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优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被异议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59189A号“优视猫”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机顶盒;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广播;提供卡拉OK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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