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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01159号“兰蔻达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3912号
2021-03-12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奇秀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奇秀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101159号“兰蔻达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达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餐巾;纸巾;彩色皱纹纸;木纹纸;练习本”。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特点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01159号“兰蔻达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奇秀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奇秀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101159号“兰蔻达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达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餐巾;纸巾;彩色皱纹纸;木纹纸;练习本”。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特点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01159号“兰蔻达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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