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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03423号“金沙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214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403423号“金沙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厨”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65393A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第50246507A号“金沙源村”、第60736330号“梦回金沙”、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4627531A号“金沙回沙真实年份”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沙”,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行业差异显著,故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3423号“金沙厨”商标在“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403423号“金沙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厨”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65393A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第50246507A号“金沙源村”、第60736330号“梦回金沙”、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4627531A号“金沙回沙真实年份”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沙”,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行业差异显著,故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3423号“金沙厨”商标在“人事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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