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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66784号“华佗济世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214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066784号“华佗济世大药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济世大药房”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7885号“华佗”、第12067097号“华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华佗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6784号“华佗济世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驻马店市华佗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066784号“华佗济世大药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济世大药房”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7885号“华佗”、第12067097号“华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华佗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6784号“华佗济世大药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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