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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81197号“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056号
2024-10-12 00:00:00.0
异议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被异议人:魏彩霞
异议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彩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81197号“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698号“牧羊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酒吧”;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6760号“牧羊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茶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牧羊人”,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1197号“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被异议人:魏彩霞
异议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彩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81197号“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698号“牧羊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酒吧”;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6760号“牧羊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茶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牧羊人”,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1197号“魏彩霞吉祥牧羊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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