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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1066号“SUPERME TO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3001号
2021-04-07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821066号“SUPERME T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ME TON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声音、视频和信息传送;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804008号“SUPREME”,在先注册的第34804008A号“SUPREM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关于“SUPREME”介绍打印页、以“SUPREME”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第三方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1066号“SUPERME TO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821066号“SUPERME T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ME TON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声音、视频和信息传送;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804008号“SUPREME”,在先注册的第34804008A号“SUPREM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关于“SUPREME”介绍打印页、以“SUPREME”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第三方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1066号“SUPERME TO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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