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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42879号“蕉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61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2879号“蕉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个”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非医用、非卫生用面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2号、第60674359号、第31363197号“蕉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非医用、非卫生用面罩(服装);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及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2879号“蕉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2879号“蕉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个”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非医用、非卫生用面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2号、第60674359号、第31363197号“蕉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非医用、非卫生用面罩(服装);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及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2879号“蕉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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