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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11017号“崇酿ChongN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5629号
2021-07-09 00:00:00.0
申请人:中科百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1017号“崇酿Chong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57401号商标、第46845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威士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1017号“崇酿Chong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57401号商标、第46845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威士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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