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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89466号“FHR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243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欢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欢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89466号“FHR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HRH”指定使用于第18类“小山羊皮;皮绳;旅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569号、第8975770号“HR”、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3161862号“FR”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公文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863569号“HR”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外观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89466号“FHR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欢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欢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89466号“FHR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HRH”指定使用于第18类“小山羊皮;皮绳;旅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569号、第8975770号“HR”、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3161862号“FR”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公文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863569号“HR”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外观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89466号“FHR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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