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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15181号“瑞玛蒂普拓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7231号
2021-01-15 00:00:00.0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辉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辉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15181号“瑞玛蒂普拓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玛蒂普拓普”指定使用于第1类“硫化剂;硅胶;促进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41号、第4672408号“REMATIPTOP”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液;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5926号“蒂普拓普”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液;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促进剂;工业用洗净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蒂普拓普”商标,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以“瑞玛蒂普拓普”作为企业的中文商号,已在“硫化剂;硅胶;促进剂”等相同或近似商品所属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中文企业商号,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对产品的产源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15181号“瑞玛蒂普拓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辉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玛蒂普拓普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辉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15181号“瑞玛蒂普拓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玛蒂普拓普”指定使用于第1类“硫化剂;硅胶;促进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41号、第4672408号“REMATIPTOP”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液;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5926号“蒂普拓普”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液;未硫化橡胶、硫化橡胶、塑料制工业品维修保养用清洁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促进剂;工业用洗净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蒂普拓普”商标,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以“瑞玛蒂普拓普”作为企业的中文商号,已在“硫化剂;硅胶;促进剂”等相同或近似商品所属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中文企业商号,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对产品的产源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15181号“瑞玛蒂普拓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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