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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01571号“EXTREME.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6572号
2024-10-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701571 |
申请人:EXTREME E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1571号“EXTREME.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25类、35类和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6412号商标、第11230996号商标、第33157927号商标、第8999662号商标、第14817728号商标、第608104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3374号商标、第23516504号商标、第17466151号商标、第23803361号商标、第11032223号商标、第2340877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57735A号商标、第238035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至十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均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十一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提供商品促销和销售信息”服务涉及“零售”,在我国不被接受,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与体育有关的博彩和赌博服务;在线赌博服务”服务涉及“赌博”在我国不予接受,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提供商品促销和销售信息;在第41类“与体育有关的博彩和赌博服务;在线赌博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广告等和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和比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1571号“EXTREME.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25类、35类和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6412号商标、第11230996号商标、第33157927号商标、第8999662号商标、第14817728号商标、第608104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3374号商标、第23516504号商标、第17466151号商标、第23803361号商标、第11032223号商标、第2340877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57735A号商标、第238035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至十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均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十一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提供商品促销和销售信息”服务涉及“零售”,在我国不被接受,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与体育有关的博彩和赌博服务;在线赌博服务”服务涉及“赌博”在我国不予接受,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提供商品促销和销售信息;在第41类“与体育有关的博彩和赌博服务;在线赌博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广告等和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和比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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