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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57041号“臣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686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智虎富赢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智虎富赢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57041号“臣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臣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沥青清漆;木材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4266769号、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类“粉刷用白垩灰浆;防水冷胶料;陶瓷涂料”、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7041号“臣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智虎富赢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智虎富赢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57041号“臣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臣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沥青清漆;木材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4266769号、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类“粉刷用白垩灰浆;防水冷胶料;陶瓷涂料”、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7041号“臣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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