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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234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8216号
2023-06-27 00:00:00.0
申请人:浙江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3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3238号商标、第7494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地域存在差异。申请人已进行著作权登记,且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设计元素及整体外观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3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3238号商标、第7494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地域存在差异。申请人已进行著作权登记,且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设计元素及整体外观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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