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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3335号“南洋乐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323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星助手日用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星助手日用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63335号“南洋乐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洋乐洁”指定使用于第21类“保温瓶;家务手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第15980672号“天娇南洋”、第30026482号“南洋牛筋”、第1275731号“南洋”、第50223857号“南洋牛筋”、第50197878号“天骄南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以及第24类“卫生手套;洗涤用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家务手套;橡胶家务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南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3335号“南洋乐洁”商标在“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家务手套;橡胶家务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星助手日用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星助手日用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63335号“南洋乐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洋乐洁”指定使用于第21类“保温瓶;家务手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第15980672号“天娇南洋”、第30026482号“南洋牛筋”、第1275731号“南洋”、第50223857号“南洋牛筋”、第50197878号“天骄南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以及第24类“卫生手套;洗涤用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家务手套;橡胶家务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南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3335号“南洋乐洁”商标在“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家务手套;橡胶家务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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