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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51855号“小米XIAOMI.COM 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829号
2025-06-03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1855号“小米XIAOMI.COM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5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608055号、第20771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1855号“小米XIAOMI.COM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5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608055号、第20771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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