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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1103号“TI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367号
2022-01-04 00:00:00.0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纯美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纯美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5941103号“T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I”指定使用在第9类“秤、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0507号“TENCENT TIMI”、第18041603号“天美艺游 TIMI TIMI STUDIO及图”、第18047781号“TIMI STUDIO”、第21100070号“TIMI NPC”、第23831754号“TIM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TIMI”字母组成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其“TIMI”系列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法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41103号“T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纯美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纯美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5941103号“T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I”指定使用在第9类“秤、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0507号“TENCENT TIMI”、第18041603号“天美艺游 TIMI TIMI STUDIO及图”、第18047781号“TIMI STUDIO”、第21100070号“TIMI NPC”、第23831754号“TIM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TIMI”字母组成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其“TIMI”系列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法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41103号“T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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