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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0089号“途倍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5376号
2023-04-17 00:00:00.0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恒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恒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60089号“途倍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途倍力”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3416号“倍耐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橡胶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894849号“倍耐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圈”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倍耐力”“PIRELL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0089号“途倍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恒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恒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60089号“途倍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途倍力”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3416号“倍耐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橡胶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894849号“倍耐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圈”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倍耐力”“PIRELL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0089号“途倍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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