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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81828号“福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562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感恩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感恩科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181828号“福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烧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第3949933号“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81828号“福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感恩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感恩科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181828号“福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烧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第3949933号“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81828号“福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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