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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30116号“范威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270号
2025-04-29 00:00:00.0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菲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漳州市菲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30116号“范威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范威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01号、第71193358A号“路易威登”、在先申请的第69711317号“威登”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手套(服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0116号“范威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菲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漳州市菲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30116号“范威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范威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01号、第71193358A号“路易威登”、在先申请的第69711317号“威登”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手套(服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0116号“范威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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