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71382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4108号
2022-03-17 00:00:00.0
申请人:陈建忠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8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160号“滇鹤及图”商标、第13101067号图形商标、第28273794号“鹤樵及图”商标、第529951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有所不同,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8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160号“滇鹤及图”商标、第13101067号图形商标、第28273794号“鹤樵及图”商标、第529951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有所不同,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