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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56993号“UNTIT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6216号
2021-05-2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奥汰涞泊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56993号“UNTIT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6303号“UNTITLED”商标、第8002896号“UNT UNTITLED”商标、第13491461号“UNTITLED MIXED MEDIA DIMENSIONS VARIABLE”商标、第16476303A号、第2020228号“UNTIT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宣传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3月6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UNTITLAB”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文字、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UNTITLED”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童装;帽;长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其余四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56993号“UNTIT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6303号“UNTITLED”商标、第8002896号“UNT UNTITLED”商标、第13491461号“UNTITLED MIXED MEDIA DIMENSIONS VARIABLE”商标、第16476303A号、第2020228号“UNTIT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宣传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3月6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UNTITLAB”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文字、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UNTITLED”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童装;帽;长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其余四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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