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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611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433号
2022-11-09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祝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祝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50611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72996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芳香疗法服务;护理”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611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祝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祝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50611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72996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芳香疗法服务;护理”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611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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