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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73156号“W/IPROJEC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5050号
2021-02-24 00:00:00.0
异议人:因卡纳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天才
异议人因卡纳森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天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6473156号“W/IPROJ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PROJECT”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2786号、第16563101号“Y/PROJECT Y”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垫;皮制系带”、第42类“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的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Y/PROJECT Y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73156号“W/IPROJEC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天才
异议人因卡纳森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天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6473156号“W/IPROJ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PROJECT”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2786号、第16563101号“Y/PROJECT Y”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垫;皮制系带”、第42类“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的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Y/PROJECT Y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73156号“W/IPROJEC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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