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7512139号“锁鲜SUO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2250号
2021-06-23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512139号“锁鲜SU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4808349号、第32318847号、第472776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豆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512139号“锁鲜SU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4808349号、第32318847号、第472776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豆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