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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47264号“惠连连生活”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766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科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科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647264号“惠连连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连连生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0839号“连连”、第39572094号“连连”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物理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连连”,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47264号“惠连连生活”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科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科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647264号“惠连连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连连生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0839号“连连”、第39572094号“连连”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物理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连连”,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47264号“惠连连生活”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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