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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50633号“CHUCK TAYL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74371号
2024-10-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355063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圣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芳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50633号“CHUCK TAYL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53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5日至2023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上并未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匡威、CONVERSE品牌旗下核心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已在服装、袜等产品相关市场中广为流通,深受消费者喜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天猫“converse童鞋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正品授权录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2、关于天猫“ROOKI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正品授权录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对CONVERSE品牌及“CHUCK TAYLOR”的介绍网页;
4、《全球最有价值服饰品牌50强排行榜》的相关报道;
5、CONVERSE专卖店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6、CONVERSE开店情况的网络报道;
7、相关企业2005年、2006年发布的宣传册;
8、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
9、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
10、关于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11、关于天猫“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12、被申请人“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中的产品展示页及网站联网备案信息;
13、关于被申请人微信小程序Converse匡威、抖音“匡威官方旗舰店”中的展示页及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
14、袜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匡威旗舰店中产品展示页、产品图片;
15、“CONVERSE中国”微信公众号对“CHUCK TAYLOR”的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6、CONVERSE中国官方微博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7、匡威小红书官方账号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8、相关宣传视频及视频截图;
19、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证据可以证明耐克泰拉有限责任公司、匡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被许可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 和天猫“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CONVERSE中国”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的宣传页、匡威小红书官方账号宣传页、相关媒体报道、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据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宣传销售的商品为标有“CHUCK TAYLOR”或“Chuck Taylor”标识的“裤子、T恤、袜子”等商品,结合其他旗舰店、匡威中国官网、微信小程序的产品展示页及相关宣传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芳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50633号“CHUCK TAYL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53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5日至2023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上并未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匡威、CONVERSE品牌旗下核心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已在服装、袜等产品相关市场中广为流通,深受消费者喜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天猫“converse童鞋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正品授权录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2、关于天猫“ROOKI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正品授权录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对CONVERSE品牌及“CHUCK TAYLOR”的介绍网页;
4、《全球最有价值服饰品牌50强排行榜》的相关报道;
5、CONVERSE专卖店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6、CONVERSE开店情况的网络报道;
7、相关企业2005年、2006年发布的宣传册;
8、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
9、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
10、关于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11、关于天猫“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相关可信时时间戳认证证书、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信息;
12、被申请人“匡威(CONVERSE)中国官网”中的产品展示页及网站联网备案信息;
13、关于被申请人微信小程序Converse匡威、抖音“匡威官方旗舰店”中的展示页及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
14、袜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匡威旗舰店中产品展示页、产品图片;
15、“CONVERSE中国”微信公众号对“CHUCK TAYLOR”的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6、CONVERSE中国官方微博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7、匡威小红书官方账号对“CHUCK TAYLOR”系列产品的宣传网页;
18、相关宣传视频及视频截图;
19、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证据可以证明耐克泰拉有限责任公司、匡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被许可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CONVERSE官方旗舰店” 和天猫“CONVERSE官方旗舰店”中的产品展示页及评论、“CONVERSE中国”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的宣传页、匡威小红书官方账号宣传页、相关媒体报道、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据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宣传销售的商品为标有“CHUCK TAYLOR”或“Chuck Taylor”标识的“裤子、T恤、袜子”等商品,结合其他旗舰店、匡威中国官网、微信小程序的产品展示页及相关宣传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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