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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62633号“REELORE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461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建珊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建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362633号“REELORE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ELOREEL”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内衣;内裤;围巾;腰带;帽子;鞋;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175号、第24144103号“RE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外套;运动衫;睡衣裤;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英文“REELOREEL”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REEL”,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标注了异议人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两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62633号“REELORE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建珊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建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362633号“REELORE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ELOREEL”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内衣;内裤;围巾;腰带;帽子;鞋;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175号、第24144103号“RE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外套;运动衫;睡衣裤;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英文“REELOREEL”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REEL”,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标注了异议人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两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62633号“REELORE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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