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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98724号“猫和松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7676号
2022-09-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939872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39398724号“猫和松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77684号“猫和老鼠”商标、第1982830号“汤姆猫和傑利鼠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申请人注册在第41类“教育;游戏”等商品上的第5075629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 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构成“教育;公共娱乐场;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除摹仿申请人作品名称和商标外,还大量摹仿其他知名小说、漫画、电影或游戏的名称,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排名;百度百科、时光网等互联网媒体对《猫和老鼠》的介绍;图书馆检索报告;时光网中有关“猫和老鼠”系列动画/电影的介绍页;所获荣誉;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抄袭作品介绍网络打印页;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21年8月28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41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教育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80余件商标,其中“灌篮高手”、“大灌篮”、“大梦西游”、“守墓笔记”、“巡狩人”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猫和松鼠”与引证商标一“猫和老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上进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的教育、公共娱乐场、游戏服务上已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我局认为,申请人依据该权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80余件商标,其中“灌篮高手”、“大灌篮”、“大梦西游”、“守墓笔记”、“巡狩人”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39398724号“猫和松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77684号“猫和老鼠”商标、第1982830号“汤姆猫和傑利鼠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申请人注册在第41类“教育;游戏”等商品上的第5075629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 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构成“教育;公共娱乐场;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除摹仿申请人作品名称和商标外,还大量摹仿其他知名小说、漫画、电影或游戏的名称,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排名;百度百科、时光网等互联网媒体对《猫和老鼠》的介绍;图书馆检索报告;时光网中有关“猫和老鼠”系列动画/电影的介绍页;所获荣誉;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抄袭作品介绍网络打印页;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21年8月28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41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教育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80余件商标,其中“灌篮高手”、“大灌篮”、“大梦西游”、“守墓笔记”、“巡狩人”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猫和松鼠”与引证商标一“猫和老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上进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的教育、公共娱乐场、游戏服务上已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我局认为,申请人依据该权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80余件商标,其中“灌篮高手”、“大灌篮”、“大梦西游”、“守墓笔记”、“巡狩人”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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