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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32943号“4399 火线精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1868号
2022-07-29 00:00:00.0
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6日对第42232943号“4399 火线精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隶属于韩国笑门集团,《穿越火线》是韩国笑门集团旗下热门网络游戏。自2002年韩国笑门集团第一家公司创立起至2008年《穿越火线》游戏开启运营,笑门集团经历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等海外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208642号“穿越火线”商标、第14005267号“穿越火线”商标、第6208641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第9类“互动式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互动式的在线视频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及第41类“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第41类“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公众所知晓的驰名商标,理应获得强有力的保护。四、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申请人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对申请人穿越火线游戏软件的知名商品/服务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享有的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的在先权益。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品牌游戏而申请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六、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贯具有抢注、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公测通知单;
2、申请人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关于“Cross Fire”游戏版权的独占许可、经销协议、许可使用费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应翻译、相关媒体报道;
3、检测报告、高速公路广告牌照片、品牌合作照片、相关网页信息;
4、《穿越火线》官网、腾讯《穿越火线》新浪微博、微信、腾讯部落、腾讯微博打印页;
5、关于《穿越火线》的社会赛事、活动的海报及照片等宣传推广材料;
6、第三方网站开辟的《穿越火线》游戏专区、百度搜索结果、百度百科词条解释、游戏页面;
7、所获荣誉、相关案件商标档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图书馆检索报告;
8、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的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穿越火线、其他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档案及被抢注方简介;
9、《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腾讯公司出具的声明、营业执照;
10、天眼查上对申请人的查询结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及被抢注房简介;
11、被申请人的游戏和申请人的游戏公证截取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提供互联网休闲娱乐游戏应用于信息服务的国家重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领先的游戏研发商、游戏发行商及平台运营商。被申请人曾连续8年入选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曾荣获福建省文化企业10强、年度优秀企业等荣誉,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独立主体,自主运营,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不应混为一谈。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4399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4399在各大网站上的搜索截图、4399百度搜索指数查询截图、4399公司办公场所照片;
2、4399所获部分奖项、荣誉列表、4399公司所获行业内奖项、省市知名企业嘉奖、荣誉、媒体报道等材料、四三九九公司组织党建活动照片、活动场所照片、获奖证明等;
3、4399官网主页、部分关联主页的网址及截图、4399品牌行业内排名统计截图、《火线精英》与《穿越火线》获得版号时间截图;
4、火线精英游戏宣传海报、火线精英百度、贴吧、指数、搜狗百科、微信公众号的搜索结果截图、火线精英手游版运营数据;
5、火线精英页游版运营数据、火线精英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协议;
6、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协议备忘录、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终止协议、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终止协议项目负债和结算备忘录;
7、火线精英形象许可使用合同、4399电子竞技大赛合作协议、4399ESG2016冬季赛服务合同;
8、火线精英官网及游戏页面截图、火线精英游戏功能介绍、操作手册、操作视频、火线精英游戏宣传视频(手游版、网页版);
9、火线精英软件产品备案材料、火线精英游戏版号相关材料、火线精英游戏相关软件著作权、火线精英游戏获得的奖项及荣誉;
10、火线精英系列商标注册证、火线精英游戏相关媒体新闻报道、四三九九ESG电竞大奖赛介绍--火线精英作为活动重要游戏之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火线精英商标晚于申请人穿越火线游戏进入中国的时间,穿越火线自2008年开始在中国运营。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申请人发布的穿越火线游戏版本、邮件往来以及游戏对比。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不足以认定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穿越火线”作为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6日对第42232943号“4399 火线精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隶属于韩国笑门集团,《穿越火线》是韩国笑门集团旗下热门网络游戏。自2002年韩国笑门集团第一家公司创立起至2008年《穿越火线》游戏开启运营,笑门集团经历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等海外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208642号“穿越火线”商标、第14005267号“穿越火线”商标、第6208641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第9类“互动式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互动式的在线视频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及第41类“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第41类“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公众所知晓的驰名商标,理应获得强有力的保护。四、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申请人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对申请人穿越火线游戏软件的知名商品/服务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享有的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的在先权益。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品牌游戏而申请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六、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贯具有抢注、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公测通知单;
2、申请人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关于“Cross Fire”游戏版权的独占许可、经销协议、许可使用费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应翻译、相关媒体报道;
3、检测报告、高速公路广告牌照片、品牌合作照片、相关网页信息;
4、《穿越火线》官网、腾讯《穿越火线》新浪微博、微信、腾讯部落、腾讯微博打印页;
5、关于《穿越火线》的社会赛事、活动的海报及照片等宣传推广材料;
6、第三方网站开辟的《穿越火线》游戏专区、百度搜索结果、百度百科词条解释、游戏页面;
7、所获荣誉、相关案件商标档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图书馆检索报告;
8、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的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穿越火线、其他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档案及被抢注方简介;
9、《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腾讯公司出具的声明、营业执照;
10、天眼查上对申请人的查询结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及被抢注房简介;
11、被申请人的游戏和申请人的游戏公证截取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提供互联网休闲娱乐游戏应用于信息服务的国家重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领先的游戏研发商、游戏发行商及平台运营商。被申请人曾连续8年入选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曾荣获福建省文化企业10强、年度优秀企业等荣誉,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独立主体,自主运营,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不应混为一谈。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4399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4399在各大网站上的搜索截图、4399百度搜索指数查询截图、4399公司办公场所照片;
2、4399所获部分奖项、荣誉列表、4399公司所获行业内奖项、省市知名企业嘉奖、荣誉、媒体报道等材料、四三九九公司组织党建活动照片、活动场所照片、获奖证明等;
3、4399官网主页、部分关联主页的网址及截图、4399品牌行业内排名统计截图、《火线精英》与《穿越火线》获得版号时间截图;
4、火线精英游戏宣传海报、火线精英百度、贴吧、指数、搜狗百科、微信公众号的搜索结果截图、火线精英手游版运营数据;
5、火线精英页游版运营数据、火线精英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协议;
6、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协议备忘录、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终止协议、火线精英网络游戏软件授权终止协议项目负债和结算备忘录;
7、火线精英形象许可使用合同、4399电子竞技大赛合作协议、4399ESG2016冬季赛服务合同;
8、火线精英官网及游戏页面截图、火线精英游戏功能介绍、操作手册、操作视频、火线精英游戏宣传视频(手游版、网页版);
9、火线精英软件产品备案材料、火线精英游戏版号相关材料、火线精英游戏相关软件著作权、火线精英游戏获得的奖项及荣誉;
10、火线精英系列商标注册证、火线精英游戏相关媒体新闻报道、四三九九ESG电竞大奖赛介绍--火线精英作为活动重要游戏之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火线精英商标晚于申请人穿越火线游戏进入中国的时间,穿越火线自2008年开始在中国运营。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申请人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申请人发布的穿越火线游戏版本、邮件往来以及游戏对比。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不足以认定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穿越火线”作为高知名度商品名称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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